巡视巡察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其组织架构设计直接关系监督效能的发挥。实践中,“巡视巡察办设在同级纪委,不是设在同级纪委机关,也不是同级纪委的内设机构”这一精准定位,既体现了党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彰显了巡视巡察监督的相对独立性,是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厘清这一定位的内涵与边界,对规范巡视巡察工作、强化监督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制度依据看:“设在纪委”是坚持党对监督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组织保障
巡视巡察办的设置不是随意安排,而是源于党章党规的明确要求和管党治党的实践需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同时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是通过组织架构的“嵌入性”安排,强化党委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实现巡视巡察监督与纪律检查监督的有机衔接。
从政治属性看,巡视巡察本质是政治监督,必须在党委(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巡视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需要与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的纪委形成工作协同。将其“设在同级纪委”,并非简单的“归属”关系,而是为了借助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形成的工作体系、专业力量和实践经验,为巡视巡察工作提供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基础性支撑。例如,中央巡视办设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巡视巡察办参照这一模式设置,正是通过这种“物理靠近”实现“化学融合”,确保巡视巡察工作始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与纪检监察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从实践逻辑看,“设在纪委” 有利于解决监督资源分散、力量不足的问题。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线索处置、信息共享、成果运用等方面拥有成熟机制,巡视巡察办依托纪委的工作平台,可高效获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等关键信息,避免重复监督、多头监督,形成“1+1>2”的监督合力。某巡视组在巡视区属国企时,巡视办通过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抓取近三年信访举报数据,精准锁定“靠企吃企”等突出问题,正是这种协同机制的生动实践。
二、从职能边界看:“非纪委机关内设”是保持巡视巡察监督独立性的制度防线
明确巡视巡察办“不是设在同级纪委机关,也不是同级纪委的内设机构”,核心是划清其与纪委机关的职能边界,确保巡视巡察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种“独立性”并非脱离党的领导的“孤立”,而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的“专业自主”。
其一,隶属关系不同。巡视巡察办是党委(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而纪委机关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直接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两者虽在工作中密切协作,但隶属链条不同:巡视巡察办的“顶头上司”是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其组长通常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而纪委内设机构(如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的直接领导是纪委常委会。这种隶属关系的差异,决定了巡视巡察办的工作重心是统筹协调巡视巡察全流程,而非像纪委内设机构那样聚焦于执纪审查、日常监督等具体业务。
其二,职能定位不同。巡视巡察办的核心职能是“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一方面负责拟订巡视巡察工作规划、方案,组织开展巡视巡察;另一方面承担巡视巡察成果运用的督促落实,推动问题整改和制度完善。而纪委内设机构的职能是“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于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问题的审查调查。例如,市委巡察组巡察市直部门后,负责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并督促市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而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则根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开展审查调查。两者一侧重“系统整改”,一侧重“个案查处”,职能边界清晰。
其三,工作对象不同。巡视巡察办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巡视巡察组、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以及承担整改责任的相关单位,通过组织协调确保巡视巡察工作有序推进;而纪委机关的工作对象是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重点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这种工作对象的差异,决定了巡视巡察办更侧重“组织监督的组织实施”,而纪委机关更侧重“对党员个体的纪律约束”。
三、从实践效能看:准确把握定位是提升巡视巡察质效的关键所在
混淆巡视巡察办的设置定位,要么可能导致“依附性”问题 —— 将其等同于纪委内设机构,使其沦为纪委工作的“附属品”,削弱巡视巡察监督的系统性、权威性;要么可能导致“游离性”问题 —— 脱离纪委的工作支撑,使其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影响监督合力的形成。准确把握“设在纪委”与“非内设机构”的辩证关系,才能充分释放制度效能。
一方面,要善用“设在纪委”的优势,推动监督贯通融合。巡视巡察办应主动加强与纪委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成果共享、整改联动等机制。例如,在巡视巡察前,商请纪委机关提供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廉政风险点;巡视巡察中,对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及时与纪委相关部门沟通研判;巡视巡察后,会同纪委机关对整改情况开展督查评估,形成监督闭环。各地探索建立的“巡纪审”联动机制中,巡视巡察办与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审计部门定期会商,推动更巡视巡察组更加精准发现问题,正是这种协同优势的体现。
另一方面,要坚守“非内设机构”的定位,保持监督独立性。巡视巡察办必须始终以党委(党组)及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为遵循,独立开展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成果运用等工作,避免被纪委的具体业务“牵着走”。例如,在确定巡视巡察对象和重点时,巡视巡察办应从“国之大者”和同级党委中心工作出发,而非仅依据纪委的监督重点;在推动整改时,应聚焦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落实,而非仅依赖纪委的执纪问责。某地开展区属国有企业巡察“回头看”时,既参考了纪委和纪检组掌握的廉洁风险情况,又立足企业改革发展大局,重点查找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不力等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最终推动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体现了巡视巡察监督的独立性和战略性。
结语:在“协同”与“独立”的辩证统一中彰显制度优势
巡视巡察办“设在同级纪委,不是设在同级纪委机关,也不是同级纪委的内设机构”的定位,深刻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监督专业化、规范化的有机统一。这一制度设计既通过“设在纪委”确保巡视巡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同频共振,形成监督合力;又通过“非内设机构”的定位保持巡视巡察监督的相对独立,确保其能够从全局高度发现和推动解决系统性、深层次问题。准确把握这一定位,才能让巡视巡察制度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发挥“利剑”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