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巡察报告撰写过程中巡察组和巡察办权力逻辑与职责边界的思考

作者: 时间:2025-08-06 点击数:

前几日,在网上看见一篇《巡察办是否可以“干预”巡察组撰写巡察报告》的文字,其中一些观点我很认同,如:

巡察组是巡察工作的具体执行主体,承担着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报告的核心职责。这就好比战场上的侦察兵,他们深入一线,去发现隐藏的“敌情”,并将这些重要信息整理成报告,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巡察报告是巡察组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他们经过长时间的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工作,一点一点积累而成的,凝聚着他们的心血和汗水。

巡察办不能过度“干预”巡察组撰写报告的核心内容,但有权进行合规的指导与服务。两者在巡察工作中,只有找准各自的定位,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巡察工作高效运转。巡察组要坚守原则,独立撰写报告,对报告内容承担主体责任;巡察办要做好服务保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巡察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昨天,又有基层的同志和我探讨这个话题。本期阿巡就围绕这个话题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01问题的提出:从“干预”的语义辨析看制度设计的核心矛盾题的提出:从“干预”的语义辨析看制度设计的核

    巡察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其权威性与公信力源于巡察过程的独立性与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当前,关于“巡察办是否可以干预巡察组撰写巡察报告”的争议,本质上是对巡察制度中“统筹协调”与“独立履职”关系的深层探讨。此处的“干预”需严格区分于“指导”“审核”等正常工作流程——若“干预”指超越职责范围对报告内容、问题定性、结论建议等核心要素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施压,则涉及权力越界;若指基于制度程序的合规性审核或统筹协调,则属于巡察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制度文本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其《〈条例〉释义》明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主抓巡察工作的组织机构,巡察办作为其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巡察组对领导小组负责,独立履行巡察职责并撰写报告。这一架构形成了“决策—执行—协调”的权力分工体系,但在实践中,“统筹协调” 与“独立履职”的边界常因职责模糊产生争议,亟需从理论层面厘清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


02职责定位的法理分析:从“机构属性”看权力边界的制度设定

(一)巡察办的“中介性”职能与权力限制

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能本质是“统筹协调”“指导督导”与“服务保障”,而非“决策指挥”。具体表现为:

1.程序合规性审核:对巡察工作的程序、问题线索移送、报告的格式等技术性环节进行把关,确保符合巡察工作规范(如问题表述是否准确、证据支撑是否充分、报送流程是否合规),这属于制度赋予的“流程管理”职责,而非对报告内容的“实质性干预”;

2.政策一致性衔接:协助巡察组衔接上级精神与地方实际,避免报告结论与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出现偏差,这是“政治把关” 的应有之义,类似于公文处理中的政策审核,而非对巡察组专业判断的否定;

3.资源整合与信息沟通:统筹巡察成果运用、督促问题整改等后续工作,需以报告内容为依据,但不得直接修改报告中已认定的事实与结论。若巡察办超越上述范畴,对巡察组经实地调研形成的问题定性、责任认定、建议方向等核心内容直接干预(如要求删减敏感问题、弱化问题表述、调整问责建议等),则违背了巡察组“独立履职”的制度设计初衷,可能导致巡察监督的权威性受损。

(二)巡察组的“独立性”本质与责任主体

巡察组作为一线监督力量,其独立性是确保巡察质效的关键。这种独立性体现在:

1.调研权的自主行使:通过谈话了解、资料查阅、实地走访等12+N种方式获取信息,不受外界干预;

2.结论的专业性判断:基于巡察证据链对被巡察单位的政治生态、履职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其报告内容是专业判断的结果;

3.责任的直接性承担:巡察组需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或失真,需承担相应责任。从权责统一原则看,若巡察办实质性干预报告撰写,将导致巡察组“责任主体”与“权力主体”的割裂——巡察组失去独立判断权,却仍需对报告负责,这在法理上难以成立。


03辩证关系的理论建构:“统筹” 与 “独立” 的平衡艺术

(一)政治逻辑下的“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领导,巡察工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或执行机构),其“统筹协调”职能的本质是确保巡察工作不偏离政治方向,这与巡察组的“独立性”并非对立关系:

政治方向的统一性要求巡察办对巡察报告进行“政治把关”,防止出现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表述;专业判断的独立性要求巡察组在政治框架内自主完成事实认定与结论形成,二者构成“宏观指导”与“微观执行”的有机整体。

(二)实践层面的“边界清单”建构

为避免“干预”争议,需从制度层面明确巡察办与巡察组的权责边界:

1.禁止性条款:巡察办不得干预巡察组对具体问题的定性、对被巡察单位的评价结论、对整改建议的提出等核心内容,不得要求巡察组按照特定意图修改报告;

2.义务性条款:巡察组需在报告形成后向巡察办提交初稿,接受程序合规性审核与政治政策把关,通过“组办会商”的方式提出建议,巡察组对巡察办提出的“技术性修改建议”(如表述规范、证据补充等)应予采纳,对“政治性原则问题”需重新核实并说明理由;

3.争议解决机制:若双方对报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以领导小组决策作为最终结论,避免权力越界或推诿扯皮。


04制度完善的实践路径:从“模糊制衡”到“精准赋能”

(一)细化职责清单,明确权力边界

建议各地根据实际在《巡察工作实施细则》中增设“巡察办与巡察组工作关系”专章,对报告撰写环节的具体流程作出规定:

巡察组需在形成报告初稿前与巡察办进行“阶段性沟通”,汇报巡察进展与初步判断,避免结论偏差;巡察办对报告的审核应限于“形式审核”与“政策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不得口头干预具体内容;巡察组组长对报告的事实性内容负责,巡察办主任对报告的程序合规性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对报告的政治性负责。

(二)强化制度权威,保障巡察组独立性从权力监督角度看,需防止巡察办利用“统筹协调”“指导督导”职权形成事实上的“领导权”,可通过以下三项机制保障巡察组独立性:

1.回避机制:巡察办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巡察组巡察报告讨论,避免利益关联;

2.保密机制:巡察组内部讨论记录、原始底稿等材料由巡察组独立保管,巡察办仅可查阅经组长签字的正式报告文本和底稿;

3.问责机制:若发现巡察办违规干预报告撰写,导致巡察结论失真,需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


05结论:在“政治监督” 本质中定位权力边界

巡察办对巡察组报告的“干预”争议,本质是党内监督体系中“集中统一领导”与“专业独立履职”如何平衡的问题。从理论逻辑看,巡察办作为党委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有权对报告进行程序合规性与政治方向性审核,但不得实质性干预巡察组基于事实证据形成的专业判断;从实践层面看,需通过制度细化将“统筹不越权、指导不干预”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流程规范,既确保巡察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又维护巡察组作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其实,判断“是否可以干预”的核心标准在于:权力行使是否符合巡视工作方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否在“政治监督”的框架内实现了“监督效能”与“制度权威”的统一。唯有厘清职责、规范流程,才能让巡察监督真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Copyright© 济宁学院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4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