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基层巡友私信说“一直以来,我们巡察组在‘第四个聚焦’方面都是弱项,几乎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不了真问题”。问我“如何才能精准发现‘第四个聚焦’方面的问题?”本期巡友谈巡就围绕这个话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认识。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是巡察工作的“后半篇文章”,直接关系到巡察监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巡察组在进驻被巡察单位后,不能仅聚焦“新问题”,更要将“老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果转化实效”作为监督重点,通过精准画像、深度核查,发现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成果运用碎片化等深层次问题。这既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强化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巡察监督从“发现问题”向“标本兼治”深化的关键路径。
一、紧盯“整改实效”:穿透表象看本质,发现“虚假整改”“半截子整改”问题
上轮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是检验被巡察党组织政治担当的“试金石”。巡察组要跳出“看材料、听汇报”的表层核查,通过“四查四看”穿透整改表象,发现深层次问题。
一查整改台账与实际成效的“温差”,看是否存在“纸上整改”。 有些被巡单位为应付检查,将整改台账做得“滴水不漏”,但实际问题依旧。巡察组需采取“台账销号反向核查”法:对照上轮巡察反馈问题清单,随机抽取已“销号”的问题,实地核查整改痕迹。如某巡察组核查某区人大机关“超范围发放工会福利”问题整改情况时,按台账记录的“已清退不符合条件人员12名”,随机了解7名被清退对象,发现其中4人表示不知情,台账销号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暴露出“虚假整改”问题。
二查重点问题整改的“深度”,看是否存在“半截子整改”。 对涉及权力运行、群众利益的重点问题,巡察组要核查是否“仅解决表面问题,未触及根源”。例如,针对上轮巡察指出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问题,不能仅看是否补办了审批手续,更要查是否建立了“项目立项 — 审批 — 实施”全流程监管机制,是否仍有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发生。某巡察组在巡察国有企业时发现,其虽为上轮指出的3个未批先建项目补办了手续,但近一年新开工的5个项目中仍有2个存在同类问题,暴露出“整改不彻底、制度未扎紧”的“半截子整改”问题。
三查长效机制与问题复发的“矛盾”,看是否存在“反弹回潮”。 整改的核心是“标本兼治”,若问题整改后短期内再次出现,往往意味着整改缺乏长效支撑。巡察组可通过“历史数据比对”法,将上轮巡察反馈问题与当前新发现问题进行关联分析。如某巡察组对比某街道近三年巡察数据,发现“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在2021年巡察整改后,2023年又以“值班补助”“防疫补贴”等新形式出现,说明其整改仅停留在“清退资金”层面,未建立“津补贴发放清单化管理”机制,导致问题反弹。
四查群众获得感与整改宣传的“落差”,看是否存在“作秀式整改”。 整改成效好不好,最终要由群众来评判。巡察组要深入基层一线,通过“背靠背访谈”“随机问卷”等方式,了解群众对整改的真实感受。某巡察组在巡察某社区时,发现其整改报告中称“已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但走访时多位居民反映“仅划了10个车位,根本不够用,还占用了消防通道”,暴露出“重宣传、轻实效”的作秀式整改问题。
二、聚焦“成果转化”:从“个案整改”到“系统治理”,发现“成果空转”“效能梗阻”问题
巡察成果运用的核心是“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巡察组要重点核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将整改成果转化为健全完善制度、提升治理效能的实效,警惕“整改了问题但没解决问题”的成果空转现象。
一是查“个案整改”与“类案治理”的衔接,看是否存在“就事论事”。 真正的成果转化,应当从具体问题中提炼共性规律,推动同类问题系统解决。巡察组可核查被巡察单位是否建立“个案 — 类案 — 机制”的转化链条:对违纪违法个案,是否推动完善内控机制;对反复出现的类案,是否推动行业性、系统性规范。某巡察组在巡察某国企时发现,其虽整改了“项目仅有1名工作人员核准工程量,存在廉洁风险” 问题,但未举一反三排查其他项目部同类问题,也未修订《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导致一年后其他项目再次出现同类问题,暴露出“成果转化停留在个案层面”的短板。
二是查“制度建立”与“制度执行”的落差,看是否存在“制度空转”。 成果转化的关键是“制度落地”,而非“制度上墙”。巡察组要通过“制度执行力测试”,核查新建制度是否真正运转。如某巡察组针对某单位“整改后新建《财务报销审核细则》”的情况,随机抽取10份报销凭证,发现其中3份存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却通过审核的问题,说明制度虽建立但未执行,形成“制度空转”。
三是查“整改成效”与“发展效能”的融合,看是否存在“两张皮”现象。 巡察成果最终要服务于中心工作,若整改与业务发展脱节,则失去了巡察的根本意义。巡察组可通过“业务数据对标”法,将整改措施与被巡察单位核心业务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如某巡察组巡察某国有企业时,发现其虽整改了 “公车管理不规范” 的问题,但巡察组抽查近一年的派车记录、加油记录和车辆维修记录,仍然存在很大出入,说明整改未真正转化为发展效能,存在“整改与业务两张皮”问题。
三、深挖“责任链条”:从“整改主体”到“监督环节”,发现“责任虚化”“协同缺位”问题展
整改和成果运用的乏力,根源往往是责任链条断裂。巡察组要聚焦“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相关部门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发现责任传导中的“中梗阻”。
一查党委(党组)“主责”是否扛实,看是否存在“甩锅推责”。 党委(党组)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若将整改简单交给纪检监察机构或业务部门,必然导致整改乏力。巡察组要核查党委会(党组会)研究整改工作的频次、深度,看是否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某巡察组发现某单位党组仅在收到巡察反馈时开了1次整改部署会,后续未再专题研究,整改方案由办公室“代笔”,班子成员未认领具体任务,暴露出“党组主责虚化”问题。
二查“一把手”第一责任是否落实,看是否存在“当甩手掌柜”。“一把手”对整改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整改成效。巡察组要通过“痕迹倒查 + 访谈印证”,核查“一把手”是否做到“三个亲自”:亲自审定整改方案、亲自约谈分管领导、亲自验收整改成果。某巡察组在访谈街道党工委书记时,发现其对本单位“村集体资产长期闲置”整改的具体措施、整改进度含糊其词,查阅工作笔记也无相关记录,说明“一把手”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查监督责任是否贯通协同,看是否存在“单打独斗”。 整改监督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察机构协同发力。巡察组要核查相关监督主体是否形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将整改进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组织部门是否将整改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巡察机构是否履行统筹协调、跟踪督促作用。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区对区直单位的整改监督中,纪委监委仅发了2次督办函,组织部未将整改情况与干部提拔任用挂钩,巡察机构未履行统筹协调、跟踪督促作用,导致多个单位整改拖延,暴露出“监督协同缺位” 问题。
四、强化 “方法创新”:以“穿透式监督”提升问题发现的精准度
围绕“整改和成果运用”发现问题,需要打破“就整改看整改”的局限,运用“穿透式”“联动式”方法,提升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清单比对法”:将原巡察反馈问题清单、整改方案、整改进度表、群众信访件等“多单比对”,找出“方案承诺与实际成效”“公开信息与群众感受”的差异点。比如某被巡单位公开的“整改完成率”为 95%,但巡察组通过比对信访记录,发现有6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未纳入整改范围,实际有效整改率不足80%。
二是“大数据核查法”:对涉及资金、项目、人员的整改事项,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穿透式”核查。比如针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清退”问题,通过财政支付系统、银行流水数据与整改台账比对,发现是否存在“仅清退部分人员”“用其他名义变相补发”等问题;针对“公车改革整改”,通过公车 GPS 轨迹数据与派车记录比对,核查是否仍有“私用未整改”情况。
三是“上下联动法”:对涉及下属单位、基层站所的整改事项,采取“下沉一级”监督,通过延伸巡察下属单位,发现“上级整改‘甩锅’给基层”“基层整改弄虚作假”等问题。某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市直部门时,发现其将“下属事业单位违规收费”问题的整改责任完全推给事业单位,自身未履行监管责任,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结语:以“监督闭环”倒逼整改“闭环”
巡察组围绕“聚焦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发现问题,本质是通过“再监督”推动“真整改”,通过“再发力”促进“深转化”。这要求巡察干部既要当好“问题发现者”,更要当好“整改推动者”,通过精准识别虚假整改、成果运用碎片化、责任传导不力等问题,推动被巡察单位将“整改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将“个案整改”上升为“系统治理”。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巡察工作“发现问题 — 形成震慑 — 推动改革 — 促进发展”的完整闭环,真正让巡察成果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催化剂”,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实支撑。